(壹)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和表彰決定文件;
(二)會議活動的指示、報告、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簡報、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三)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重復適用的文件。
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中國市關於制作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的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決議、決定、意見、通知等文件,包括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引導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在歸檔範圍內:
(壹)人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和表彰決定文件;
(二)會議活動的指示、報告、通知、會議紀要、領導講話、簡報、工作要點和工作總結;
(三)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要做到有備無患、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四條依照本規定應當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制定機關報送中央備案,聯合發布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由主辦機關報送中央備案。具體工作由制定機關或者主辦機關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