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文件。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措施。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制定就業發展規劃和統籌城鄉的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和創業扶持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就業管理政策。擬定就業補貼資金的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就業形勢分析判斷、失業預測預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定全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以及相關社會保險關系續保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全市有關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本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政策措施。承擔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審計、預測和預警,制定應對預案,維護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收支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統壹的社會保險服務平臺。
(五)承擔市政府人才工作的綜合管理。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的選拔和培養。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政策。率先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吸引留學人員就業、定居和創新創業的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員工考核、獎懲等綜合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第四條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 * *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