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調整的對象是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之間以及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2.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規範,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民事立法中,確立了以下六項民法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所謂平等原則,也叫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自願原則是指法律承認民事主體可以基於自己的意誌自由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自願原則的存在和實現是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基礎的。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按照社會公認的公平理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必須誠實、真誠,在不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遵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實現壹切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的基本原則,既要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也要平衡當事人和社會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統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是指壹切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它具有維護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以及壹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權利的行使損害了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則構成權利濫用。至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要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權利的行使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人民和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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