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不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風險代理案件壹般只涉及財產糾紛和與財產相關的訴訟案件。
這裏所說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包括壹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賠償糾紛、醫療事故賠償糾紛、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等等。
1.適用風險代理的案件類型。律師服務收費屬於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定價方式分為計件費和議價費。其中,各類法律服務如訴訟仲裁代理、代理案件執行等。都是按件收費,其他法律服務都是協商收費。此外,為了最大限度地調動律師的積極性,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通知》在計件收費的基礎上有所擴大,即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實行計件收費或協商收費。律師事務所(受托人)與委托人協商壹致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即協商收費。從通知中不難看出,風險代理的案件僅限於涉及財產關系的訴訟、仲裁案件。
2、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賠償性質。人身損害賠償是受害人身體受到不法侵害後獲得的賠償,與損害程度相當。表面上看,被害人獲得了物質利益,賠償的是財產。但如果在賠償金中扣除被害人支付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剩下的賠償金高度依賴於被害人的人身權利,直接關系到被害人的未來生活,因此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獲得的賠償金不能認定為財產案件。在此類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會變相降低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很可能影響受害人今後的生活,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3.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與離婚案件的區別。人身損害糾紛的賠償不同於離婚案件中當事人基於解除婚姻而分割的財產。離婚案件的基本法律關系是以人的身份關系為基礎的。不解除婚姻關系,當事人之間就沒有財產關系。只有解除婚姻關系,才會涉及婚姻關系期間的財產分割。因此,離婚案件既涉及人身關系,也涉及財產關系,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只涉及人身關系。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通過以上分析,風險代理不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風險代理案件壹般只涉及財產糾紛和與財產相關的訴訟案件。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