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有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壹種臨時羈押待遇。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壹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獲得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需要滿足相關條件,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申請取保候審。申請成功後,行為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也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
1.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是取保候審程序中的法律文書。簡單來說,辦案機關要把取保候審的情況告訴當地派出所,當地派出所會監督。回執用於證明辦案機關履行了告知執行機關(派出所)的證明。
2.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在24小時內以《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執行地為當地,但辦案部門與執行派出所不是同壹部門的,辦案部門應當將《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送達執行派出所,並附回執。
執行地在異地的,辦案部門應當以掛號信方式寄送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及相關材料,並附卷郵寄掛號信證明。
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是:
1.本人或家屬及本人聘請的律師向辦案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2、辦案機關填寫《申請取保候審報告》,經縣、市公安機關批準;
3、提出擔保人或保證金,由辦案機關審查;
4.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條例,說明事項,告知法律責任;
5、將取保候審人員移交公安派出所執行;
6.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
第七十壹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