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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賄賂的四個條件

確定賄賂的條件是:

(1)是主動,即行為人主動要求他人給予自己的財物,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

(2)是索取,即行為人總是利用自己的職權對他人施加精神壓力,迫使對方交付財物給他;

(3)交易型,即行賄人通過脅迫的方式將財物支付給自己,以自己的職權作為某種行為或不作為進行交換,表現為權錢交易的創造者和發起者。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完整性。

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的故意行賄罪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行政機關或者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受賄,沒有這種情況的,不認定為受賄。財產不僅指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有形的金錢,還包括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無形的物質利益,如債權的設立、債務的免除以及其他形式的物質利益。

1.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2.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3、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巨大”。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認定受賄罪四個條件的相關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賄賂罪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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