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應及時有效懲治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是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
2.更好地實現寬嚴相濟、促進司法公正的需要,及時準確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的懲罰,是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
3.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促進社會和諧,隨著社會治理體制的不斷創新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過去的壹些行政違法行為被納入刑事處罰範圍,特別是扒竊和危險駕駛犯罪化,導致輕罪案件比例大幅上升。
4.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實行認罪認罰從寬,推進繁簡分離的分層化、精細化、系統化,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銜接、簡單案件快速辦理、復雜案件細致辦理的多層次訴訟程序體系,實現訴訟程序與案件難度和刑罰輕重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刑法具有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凡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