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無證經營有立法不完善、監管不力等復雜原因。為建立公平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相關部門將依法取締無照經營活動,對經營者進行教育、罰款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照經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無合法營業執照或者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的無照經營活動;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可以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無證從事經營活動的;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已辦理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營業執照有效期滿後仍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超越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後方可開展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零八條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供養親屬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 (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取締;(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管理案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