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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後,是否可以自行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撤銷其工傷認定決定。工傷認定是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受到的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進行認定。...

法律分析

工傷認定更多的是涉及行政裁決的內容,即工傷認定委員會作為行政主體居中,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交的證據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這就決定了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的復雜性。司法實踐中,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後,需要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可能的行政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認定決定是否中止,才是討論工傷認定決定法律效力的意義所在。要明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律效力,首先要明確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職工對工傷認定決定提起復議時,壹般是工傷認定委員會尚未對該職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除非工傷認定決定被主管機關撤銷或中止,否則工傷認定決定不會中止。但在司法實踐中,當案件進入勞動仲裁時,勞動仲裁委往往會中止對此案的審理,直至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結束,再根據案件結果決定是否繼續審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受理後取消工傷。壹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齊備的,受理後確定不能撤銷的,要撤銷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復議,是否繼續審理要根據案情確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查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申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期間,暫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期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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