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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想搶劫或劫持我!我不小心殺了那個人!我會犯法坐牢嗎?

這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請仔細反復閱讀刑法第20條:

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來看看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結合妳設定的情況,如果壹個人用棍子打了妳兩下然後停下來,把棍子扔掉,轉身就走,那麽妳用刀捅他,肯定不是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妳要承擔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責任。

2.妳必須對做錯事的人自己進行防衛:結合妳設置的情境,壹個人拿著棍子不停地打妳,正好他女兒就在附近,妳跑過去打他女兒說,妳不能打我,不然我就打妳女兒,這肯定不是正當防衛。

3.必須有防衛的意圖:也就是說,如果妳們兩個互相看不順眼,那麽妳們就互相打,沒有正當防衛,因為沒有防衛的意圖,妳們的意圖只是攻擊對方;另壹種情況:妳想打那個人,但是因為某種原因,妳激怒了別人:妳打我,打我!所以對方打妳,這叫防禦性挑釁,不屬於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否則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如果對方用棍子打妳,那棍子很細,無論如何也打不死妳,傷不了妳。這時候如果妳用刀捅他,那就是防衛過當;但如果他拿著鐵棍,妳拿刀捅他,完全沒有問題:建立正當防衛!

壹個很重要的問題,防衛過當,就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設定的情形。無論這些情況如何辯解,即使導致其死亡(註意這句話: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必須是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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