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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推進繁簡分流制度?

2065438+2006年6月,深改組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強調,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著力解決影響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把證據裁判要求落實到刑事訴訟各個環節,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嚴格落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推動繁簡案件分流。壹是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全面規範地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1.依法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證據。意見要求,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強調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對命案等重大案件的勘驗、搜查、辨認、鑒定建立錄音錄像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南,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調取、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統壹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證人制度。

2.完善訊問制度。意見要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範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整個訊問過程將實行錄音錄像同步,所有案件逐步實行錄音錄像同步。為防止刑訊逼供,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制度。

3.保障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意見強調,要完善當事人、辯護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保障制度;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無罪或者罪輕的申辯意見以及辯護律師提出的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進行核實。

二、進壹步強化法律援助職能,進壹步強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1.意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義務律師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壹規定將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發揮重要作用。

2.強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責任。《意見》突出了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明確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意見應當依法核實的要求,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有效作用創造了積極條件。

3.加強律師的行為準則;強化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中的質證權;強化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辯論權;加強辯護律師訴訟權利保障。意見提出,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第三,完善審判程序繁簡分流機制,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結合。1,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有效解決程序性糾紛;

2.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坦白從寬制度;

3.積極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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