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為不從實際出發,盲目追求生產任務的完成,不落實、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采取安全防護設施和執行安全管理規定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未取得相關資質並履行審批、許可、備案等手續,組織實施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設備、人員、方法等條件不具備時,組織實施作業;安全意識淡薄,不懂安全技術和安全法規,強令或指揮他人冒險作業或違章作業;發現違章作業和事故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任其放任自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三)組織危險源辨識和評價,督促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四)組織或者參加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監督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