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輿論可以審判,他早就被定罪判刑了,但法律不是這麽設計的。能不能定罪量刑,其實是犯罪嫌疑人和檢察院之間的法律博弈,要看法院最後認定的事實是什麽。在法律方面,包有壹些優勢:他提供的事實可能會規避法律。
有壹點我們必須承認,不同地區的法治水平和環境是不壹樣的,懂規則的人不會去利用規則,所以壹生氣就說自己知法犯法已經沒有必要了。如果他毫發無傷地離開了呢?這就是我害怕的。
在法律博弈中,通常有三個事實,控辯雙方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控辯雙方是代表國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檢察院。事實南窗的舉報我們暫時認定為檢察官,雖然不代表檢察院,但都是有的。這個事實讓當事人絕望,也讓我們憤怒。
另壹個事實是,這是壹個漫長的故事中提到的回應。他說他和他的父女相處不好。這既是策略,也是事實,令人毛骨悚然。
是否成立涉及幾個問題:
壹、是否辦理收養登記?
第二,母親是送人還是出賣?
第三,包是領養的,買的還是戀愛的?
1.收養雖然是民事法律行為,但要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管,只有在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才會公示和生效。如果只簽了收養協議,沒有登記,就不存在收養法上的養父養女關系。
2.@法山大叔提出了壹些關於我媽在做什麽,如何執行證據的問題。沒有見到他們我們無法討論,但是這些不合理讓我有了新的顧慮:我媽很早以前就知道了什麽?
之所以要對收養進行登記,是為了監督和杜絕以收養為名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如拐賣婦女兒童、收買等。
如果養父母的關系壹言難盡,那就更要理清這些年的異常了。是孩子無法向母親求助,還是母親不主動提供幫助,或者明知求助無望而放棄?如果我媽知道這是結果,那就不止是性侵了。
鮑作為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發表過針對幼女犯罪的文章,他顯然知道相關犯罪的構成,這是公訴部門的壹個難題,因為他可能會回避所有的犯罪要點。
比如他敢用“未來的妻子”這個詞而不收養;最初,公安部門的介入也可能無法推進;存在合法行為的可能性。預謀犯罪比激情犯罪更可怕。這也是為什麽別人可能無數次想過受害者會怎麽做。
包的長篇大論意味著他有不同的事實,需要控辯雙方以外的法庭去搞清楚以上——沒有人能用虎毒排除壹切可能,在某些人眼裏,利益超越壹切。
最後再壹次強調,這個假設並無惡意,確實需要查明。即使真的很不幸,也無可奈何。如果真的是交易,三方都知道才是最恐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