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但是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法學界也是有爭議的。?
但無論如何爭議,教唆、起哄、教唆他人自殺都有兩個不可否認的典型特征:壹是教唆起哄,煽動者主觀上構成故意漠視生命甚至殺人;第二,起哄、教唆、教唆他人自殺,有相應的嚴重後果。比如,別人並不想自殺,但質問者的刺激促成了他們的自殺。
基於此,對於起哄和鼓勵、引誘、教唆他人自殺,顯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也規定,“組織、策劃、煽動、幫助邪教成員自殺、自殘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這成為我國教唆、幫助自殺的法律責任認定的參考和標準。教唆、哄騙自殺的本質是冷漠和不道德,但由於涉及生命權的剝奪和消失,教唆、幫助自殺,顯然已經觸及法律底線。
因此,明確和細化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違法意圖和嚴重程度的不同,對起哄、慫恿、慫恿、引誘、煽動、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給予必要的刑事、行政和治安處罰,堅決遏制與社會文明進步背道而馳的類似行為,顯然是必要和迫切的。
“網絡名人”是指在現實生活或網絡生活中,因某壹事件或行為而走紅的人,或長期持續輸出專業知識的人。
他們的知名度因為自身的特點被網絡放大,符合網民的審美、審醜、娛樂、刺激、窺淫、想象、品味、看客等心理,有意無意地受到網絡世界的追捧,成為“網絡名人”。
因此,“網絡名人”的出現不是自發的,而是網絡媒體環境下網絡名人利益、網絡推手、傳統媒體和受眾心理需求共同作用的結果。
今天的文化圈,尤其是大眾文化圈,已經不再單純。電影、電視、文學、音樂、傳統藝術,這些領域的節目再精彩,也不可能像十年、二十年前的“前輩”壹樣,成為所有中國人的集體記憶,平民狂歡造就的網絡名人,被很多人視為“壹個嘈雜的泡沫”。
這是多元時代的結果,不是人力資源可以逆轉的。在這片花叢中,有的人厭倦了詆毀和爭吵而感到失望,有的人卻因為無數的自由選擇而如魚得水。那麽,網絡名人和傳統名人有什麽區別呢?歸根結底,只是成名的平臺不同罷了。
網絡名人分為三代:壹是寫作時代的網絡名人;二、圖文時代的網絡紅人;三、寬帶時代的網絡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