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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法中無效合同的原因

民法簡要描述了合同無效的原因,如下: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註:壹方采取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壹般屬於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是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免除對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合同條款;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民事行為。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例如: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例外的是:純盈利的合同和符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合同不需要追認,合同當然有效。

(二)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法定資格,相對人有過失而訂立的合同無效;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該合同無效。

總而言之,這個合同是由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的誤解,使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表示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因為訂立的合同明顯不公平。顯失公平是指壹方當事人在緊急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該合同的履行將對其極為不利。通過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虛假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在脅迫下簽訂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強迫而表示不真實意思的行為。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或者危險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自己本意的接受非常不利條件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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