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對象元素。搶劫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這壹點上,搶劫罪不同於搶劫罪;搶劫罪只侵犯公私財物所有權和法律文本而不危及人身安全,屬於單壹客體。搶奪罪的客體是壹般財產,如金錢、物品,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搶奪罪;
2.客觀要素。搶奪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人的出其不意,公開對財產行使有形的權力,使他人無法抵抗,取得大量財物的行為。搶劫必須公開實施,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大多數人面前實施,而是指公開扣押財物,或者被害人可以當場知道財物被劫。
搶劫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暴力侵害財物但不直接暴力侵害人身;如果實施搶劫,受害人可以當場發現但無法反抗,而不是被暴力制服或被恐嚇。這是搶劫和搶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搶奪財物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跌倒、受傷或者死亡,也不是搶劫罪;因傷害致人死亡又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根據情況從重處罰或者與搶劫罪合並處罰。但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劫,則應以搶劫罪論處。扣押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搶劫財物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故意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不是搶劫罪,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主要元素。搶劫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搶劫罪的主體;
4.主觀因素。搶奪罪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公私財物的侵害,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劫的動機,可能有各種各樣,比如為了自己的享受而搶劫,為了幫助別人而搶劫,不考慮犯罪動機。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搶劫罪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