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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為加強內部勞動管理,保障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按照法定程序以書面形式制定並公布的行為準則。為了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用人單位勞動管理規章制度中的違法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必須合法。合法是指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說明勞動管理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包括:內容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形式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三、規章必須公示和告知公示原則是現代法規生效的重要內容。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公示後才能生效。用人單位未公示的勞動規章制度對員工沒有約束力,沒有法律效力。公示壹般以用人單位文件、印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手冊的形式公布,並在指定場所公布。由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只在用人單位內部使用,不對外公開,用人單位在招用新員工時,應當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新員工,並通過發放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手冊的方式讓員工了解具體內容,以保證規章制度的執行。四。規章制度必須審查備案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進行勞動保障監察,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備案,可以及時發現和解決用人單位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保證勞動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和制定程序的合法性,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利益。《勞動部關於對新設立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338號)規定,新設立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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