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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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向企業要求賠償。
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 * *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後,破產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 *破產財產分配采取貨幣分配方式。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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