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8年6月+2000年2月,北京榮信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與光大國際建築工程公司(被告)簽訂協議,其中原告保證將花藤花園兩棟樓的施工總承包合同授予被告,被告承諾向原告支付工程合同總金額的10%。
2001、2002年,被告與北京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華公司)簽訂兩份合同,被告以總價5700余萬元中標花藤花園的建築工程。
合同簽訂後,被告通過招標獲得了上述工程的施工。2001年9月,北化公司支付第壹筆工程款50萬元,原告起訴,被告已收到工程款3000余萬元。被告未能支付約定的中介報酬。原告知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費500多萬元。
案例2
2008年,材料公司為向實業公司借款,采取代理購買的方式,約定實業公司代理貿易公司向材料公司購買鋼卷,貿易公司向實業公司支付代理費28萬元,查對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擔保。買入單價為每噸8015元,賣出單價為每噸7800元。
當天,實業公司與材料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然後實業公司向材料公司支付貨款。當實業公司依據《代理購買協議》向材料公司、貿易公司、查某預付貨款2000萬元時,材料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其破產管理人在本案中提出的《代理購買協議》和《買賣合同》實際上是企業間借款,應認定無效。
擴展數據:
把壹個非法目的拖在合法的形式上,是指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者故意實施的行為,並不是他們的真實目的,也不是他們的直接表現,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來掩蓋和達到他們的違法目的。
比如當事人之間訂立債換貨協議,實際上是轉移資產逃避債務,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際上是走私貨物。這些訂立合同的行為,表面上是合法的,實際上其真實目的是非法的。
因為被掩蓋的目的是違法的,而且還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這種行為是無效的。
百度百科-以合同形式掩蓋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