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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麽手續?
上海和平律師事務所韓律師回答:
訴訟離婚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
首先是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壹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與另壹方的婚姻關系。
起訴的壹方是原告,被起訴的另壹方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第二,審判。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庭前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第三,判決。根據審理情況,應當再次進行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將立即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下達判決書。
離婚案的壹審程序已經結束。如果壹方不服判決,他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二審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上海市和平律師事務所韓律師分析: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書時,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申請離婚雙方的戶籍證明;
申請離婚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離婚協議;
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必須提交經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的決定和介紹信。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曾任人民法院法官十年,2006年開始律師執業。曾擔任“村村通法律服務”顧問,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在處理涉及合同法、勞動法、公司法的婚姻家庭、繼承及相關商事糾紛等民事糾紛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依法辦事,講求實效”的工作作風,贏得了當事人的壹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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