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雖然有隱瞞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在法律層面是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之間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清理股權關系。具體來說,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可以看出,證監會審核的重點是歷史原因和關系的真實性,持股過程是否合法有效,持股處理結果是否符合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持有中存在三種法律關系:
第壹,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的法律關系;
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的關系。
那麽我們如何判斷持股關系的真實性呢?壹方面可以查閱顯要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托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壹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可以判斷委托關系的真實性。
持有股份的原因如下: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最多為50人,持股過多的職工可以選擇代為持有。
2.除了股東人數上限外,對股東人數下限也有要求(2人)。創始人將選擇另壹個人持有股份,兩人將成立壹家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註意的是,以下人員不能通過出資合法成為股東:
1在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人員(含高校黨政領導幹部)
兩名士兵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四違反競業禁止的人員
5外國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