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竊取為己有,完全抄襲他人作品,並以同樣的使用方式對其形式或內容進行壹定程度的改變的行為。是對他人著作權的嚴重侵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也很難認定。認定抄襲的具體標準有四個:1。看作品出版前後的時間。2.看作品是否原創。3.看是否存在抄襲的客觀條件,比如有可能接觸到別人的作品。4.看作品特征是否相同(如人物、主要情節、主題、細節等。).確定作品是否構成抄襲、剽竊,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理作出判決。人民法院在審理壹些涉嫌抄襲或者情節復雜的抄襲案件時,可以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對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以及其他電子信息管理的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署名他人的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