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主體:行為人是壹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必須有明確的故意,即組織、領導、積極參與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
3.客體:侵權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4.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涉黑涉惡犯罪包括以下幾種:
涉惡案件* * *“九類”:
1,故意毀壞財物;
2.尋釁滋事罪;
3.強迫交易罪;
4.敲詐勒索罪;
5.非法拘禁罪;
6.組織賣淫罪;
7.強迫賣淫罪;
8.開設賭場罪;
9.聚眾鬥毆罪。
涉黑案件* * *“三類”: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其他惡性案件:
1,插手基層選舉,侵蝕黑社會組織、宗族惡勢力和鄉鎮基層政權的“霸淩”、“村霸”、“地方霸”;
2.以暴力、脅迫手段壟斷娛樂服務、交通運輸、建築施工、采砂、專業市場等行業經營,或者敲詐勒索“保護費”、“地下警力”等涉黑涉惡團夥犯罪;
3、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惡性案件。
總而言之,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犯罪組織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