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更新了對法律的認識,明確了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我覺得老師只是為社會和學生服務,忍氣吞聲壹些損失是可以的。現在我不會這麽想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壹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該只是嘴上說說,只有落實了才有意義,否則不可能有法律。
第二,我意識到了我們老師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我們的教師獲得收入,而且給他們壹個行為準則。只有學好了,才能保證教師享有權利。
另外,我也知道我們老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壹定的義務。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我更加明確了作為壹名人民教師應該履行的義務和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
在工作中嚴格規範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讓家長放心,得到社會的認可,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對家長的諷刺、挖苦、威脅和責難。任何時候都要以教師道德行為準則要求自己,不穿花裏胡哨的衣服,處處“以身作則”。
對於後進生,不要拔苗助長,不要冷嘲熱諷,耐心教育。尊重每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灌輸和移植知識的過程,而是學習主體(學生)與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相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獨立知識的學習者。
面對知識更新周期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我們必須徹底改變老師知識的儲存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是“壹桶水”和“壹杯水”的舊觀念,努力使我們的大腦知識儲備成為壹條無盡的河流,篩去舊的,激活新的知識,積累學習。有句話說得好:“老師不是看他讀了多少書,教了多少年書,而是看他讀了多少書,用心教了多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