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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七章規定的合夥合同與《合夥企業法》是什麽關系?

《民法典》中的合夥合同與《合夥企業法》的關系是非法人組織與法人組織的關系。前者是個人合同關系,後者是法人組織關系。

《合夥企業法》是為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合夥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

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制從壹個家庭發展成為企業主的聯合體,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的需要,增加利潤,合夥制形成了比獨資制更進壹步的經營方式,為各國中小企業所經常采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登記前需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依法經批準經營,並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核發營業執照。

除上述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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