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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角度看待男子殺死8名行兇者被認定防衛過當的案例?

八個殺人犯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是基於特定的歷史條件,現在可能不太合適。

壹、案件發生在2015 10。8名上門行兇者1死亡,2傷1輕傷,反殺者宋被判輕傷。此後,壹審和二審法院使用?防衛過當?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中,宋家有兩位老人和兩個孩子,挨家挨戶的行兇者都手持兇器。在屋內這個封閉的空間裏,宋的反殺行為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引起的特殊防衛。因此,壹、二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宋的刑事責任值得商榷。?

二、判決背景案件發生在2015。按照當年的司法實踐,是否存在?誰死誰傷,誰是對的?因此,2018最高人民法院發文,指出要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鼓勵正當防衛。

隨後,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堅決依法認定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並認真予以糾正?誰能鬧事,誰是對的?誰死誰傷,誰是對的?錯誤傾向,從法律層面和司法實踐中堅決捍衛?法律不能向違法屈服?法治精神。

三。最新認定防衛過當的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防衛過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綜合考慮防衛過當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時間、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情形,綜合考慮雙方的力量對比,結合社會公眾對防衛過當的壹般認識,

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可能造成進壹步損害的緊迫危險和現實可能性。維權者不應苛求采取基本等同於不法侵害的反擊方式和力度。總的來說,對於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之間的懸殊和明顯的過當,應當認為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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