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

第壹,法律法規的區別

1,法律法規的區別:

(1)制定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制定法規可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做的,也可以是部級主管部門做的;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壹般高於規定。與法律相抵觸的規定,在實際審判和操作中以法律為準;

(3)空間效果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個地方生效,其他省市沒有法律效力,法律的空間效力在中國人的範圍內。

(4)調整的範圍不同。法律的調整範圍可以涉及許多方面或內容。法律法規的調整範圍壹般是社會生活的某壹特定方面或某壹特定內容。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7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NPC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同憲法和本法相抵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1,我國法律體系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組成。下位法低於上位法,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地方性法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中央部委制定,法律效力低於地方性法規。

2.規定是法律的名稱,而不是法律的類型。規章是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壹事項或某壹機關的組織和權限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也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律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文件。

3.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

  • 上一篇: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進入合同?
  • 下一篇:拍了兩次之後該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