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據此,在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1。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不疏忽。4.經濟性裁員。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6.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滿壹年以上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限制最高年限。對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繳費年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