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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工資應該按月發放?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至少壹個月發壹次。正確理解法律規定的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的含義,要把握好這兩點:

第壹,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為月工資支付日期。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工資支付日期,就必須每月按約定日期支付工資,不能隨意變更。在約定日期後支付工資是違約行為。比如勞動合同約定的發工資日是每月的5號,那麽這壹天發的工資就是按月發。如果當月有變動,很難保證月供。

比如3月份5號發工資,4月份15號發,5月份25號發。就這樣,從3月到5月,工資分別是10和20。第壹,工資至少壹個月發壹次。在壹個月內,企業可以決定哪天是工資發放日,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勞動者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在完成工作任務後支付報酬。

第二,如果發薪日適逢節假日,則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發放,而不是更晚。

風險提示:勞動者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

(3)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按國家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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