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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盜竊的定義是什麽?

“入室盜竊”又稱入室盜竊,是指進入他人與外界相對隔絕的家中進行搶劫的行為,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搶劫房屋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們經常會談到入室盜竊,也就是法律上我們所說的“入室盜竊”。壹般認為是非法潛入私宅奪取財物的過程。其實我們不僅僅指法律上的入戶。只要是非法進入他人居住的相對隔離的空間,拿走財物,就屬於入室盜竊(入戶搶劫)。入室盜竊的具體定義如下。

入室盜竊的定義:

根據2000年6月5438+065438+10月0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室盜竊”是指與外界相對隔絕,以搶劫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用作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施加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室盜竊。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條,根據署名的解釋,對“入室盜竊”進行了進壹步的細化和規範,即規定了認定“入室盜竊”應註意以下三個問題;

1是“戶”的範圍。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的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壹般情況下,宿舍,賓館,臨時工棚等。不應該被認為是“戶”,但在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備上述兩個特征,也可以被認為是“戶”。

2.是“入戶”目的的違法性。進入他人住所必須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雖然搶劫發生在室內,但行為人並不是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室內臨時實施搶劫,不屬於“入戶搶劫”。

3.暴力或暴力脅迫必須發生在室內。如果發現入室盜竊,行為人當場威脅使用暴力藏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在室內發生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的,可以認定為“入室盜竊”;如果發生在室內,就不能認定為“入室盜竊”。

由上可知,入室盜竊是進入他人居住的相對隔離的住所進行搶劫的行為。但是,真正的入室盜竊並不只是我們壹直理解的非法進入,還必須滿足進入他人生活場所、非法進入、暴力沖突等需要。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入室盜竊沒那麽簡單,所以遇到類似的情況,去網站找專業的律師確定是否符合入室盜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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