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進入養老院的老人普遍缺乏民事行為能力,需要建立監護人。如果老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無論年齡大小,都需要監護人。監護主要是保護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法定監護人。(1)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有監護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2)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管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並依法產生。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三種: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至親好友。這些人雖然不同於其近親屬,沒有法定的監護人義務,但其中壹部分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要指定其父母。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以下順序由下列人員指定: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弟姐妹;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以下順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根據上述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人職責。
法律客觀性:
《關於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並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第壹、二、三、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