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法官法解釋第十三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免除其職務: (壹)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2)調離法院;(三)崗位變動不需要保留原崗位的;(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責的;(6)退休;(七)辭職或者解聘;(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解讀本條是關於免除法官職務的要求。該條規定了法官應當免職的八種情形。即:1。失去中國人的國籍。根據本法第九條的規定,在中國擔任法官的首要條件是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所以,如果他失去了中國人民的國籍,他就沒有資格在中國做法官。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的對外交往和人員往來日益頻繁。在實踐中,壹些曾經在中國擔任法官的人由於各種原因已經移民,失去了中國國籍,因此無法履行法官職責。根據我國《國籍法》的規定,這裏所說的“喪失中國國籍”,既包括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也包括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人,還包括外國人的近親屬或定居外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向我國有關部門申請退出中國國籍並獲得批準的中國公民。這兩種情況,壹種是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壹種是退出中國國籍。在這兩種情況下,中國人的國籍都會喪失。2.轉自法院。中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的不同任免權限和程序。如果壹個人調離本法院,繼續在其他法院工作,首先要依法免去他的法官職務。能否繼續擔任其他法院的法官,應當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3.當位置改變時,不需要保留原來的位置。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只要不再承擔司法職務的人,無論是調到非法院系統,還是在本法院系統承擔其他行政職能,都應當依法免去其法官職務。4.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我國的法官既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業人員,也是國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擔任法官職務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考核,並對考核規定了相應的程序和條件。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對於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法官,《法官法》第40條明確規定,應當予以解聘。因此,該條規定的“考核”是嚴格意義上的考核,是指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治進行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