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並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有公民、法人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實踐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都被視為民事主體。
國家是特殊的民事主體,比如國家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身份向單位或公民發行國庫券。
第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以程序法為基礎)
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人。
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當事人。上述主體雖然進入訴訟程序的原因不同,但都依法享有壹定的訴訟權利,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
第三,民事訴訟中法律關系主體與訴訟主體的區別與聯系
在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中,除了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外,還有壹個“訴訟主體”的概念,它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特殊情況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同時被理解為訴訟主體,或者說,所有訴訟主體都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訴訟主體的主體身份必須包括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身份。
但這兩者之間存在差異:
當事人不僅在訴訟程序中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而且有權行使導致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概念的外延包括訴訟主體概念的外延。在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當事人、* *共同訴訟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可以成為訴訟主體。
因此,壹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對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沒有影響,只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能稱為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