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不同於見習和見習,要註意區別。“試用期”又稱適應期或考察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過相互了解和選擇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需要安排試用期。專科和本科的試用期為壹年,研究生不設試用期。試用期滿後見習合格的,員工辦理轉正手續,評定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試用期滿不符合試用期要求的,試用期可延長半年至壹年,或降低工資標準;如果表現特別差,可以被學校辭退,重新分配。試用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和考核的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如果高校的實習學生能夠獨立工作,創造價值,那麽實習單位應該給予適當的津貼。至於補貼標準,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習生壹旦畢業並取得畢業證,其身份將由學生轉化為社會普通勞動者,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會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系,支付的勞動報酬屬於工資性質。最起碼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綜上所述,山西省關於大學生就業實習崗位工資待遇的規定表明,實習學生不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大學生合理判斷。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壹致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有關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相關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相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