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是什麽?
賠償標準如下
(1)醫療費用
1.要求: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
(2)住院夥食補貼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4.備註:單位沒有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參照當地國有機械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執行。
(3)交通和住宿費用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夥食補助標準。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4)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3.備註:根據當地法律,康復治療需要專業機構進行評估。
(五)輔助器具費用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
(6)帶薪停工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4.備註:帶薪停工期限根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各地帶薪停工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按照當地法律。
(7)護理費用
1,標準:
(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
(2)經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統籌;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
(8)傷殘津貼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