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對於保價快件,應當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快遞損失責任保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施快遞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聯系暢通,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遞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無法投遞的快件。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布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時限,並依法妥善處理未投遞的快件。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壞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給據郵件丟失的,郵政企業不承擔責任:
(壹)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保價郵件損失的除外;
(二)所寄物品的自然屬性或者合理損耗;
(3)發送方和接收方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用戶投遞掛號郵件後,應當自國內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年內,國際郵件可以自投之日起壹百八十日內,憑回執向郵政企業查詢。
郵政企業查詢國際郵件或者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應當自查詢之日起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
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答復期限屆滿仍未找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壹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2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詢期滿未找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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