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的權力,造成他人身體上的痛苦的行為。也就是說,毆打等同於國外刑法中狹義的暴行。也就是說,毆打要直接對人體施加有形的力。
毆打他人致輕傷的行為,是指壹方壹人或多人無故毆打另壹方壹人或多人,造成輕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對人身權利的侵犯,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健康,侮辱了他人的人格,也妨害了社會秩序。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比如:賣衣服的毆打挑衣服不買的顧客;因碰車毆打他人;抓住他的手拿報紙;無證銷售劣質產品的;野蠻無理毆打顧客等。,只造成輕傷。
打別人和打群架不壹樣。群毆是雙方都有過錯,雙方都要承擔責任,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毆打他人壹般只是壹方的過錯,只追究打人壹方的責任。
而且被打後還手不是打架,是正當防衛。原因是:比如不止壹個人帶著面具打妳,妳出於自我保護的本能,用刀捅了壹個暴徒,後面的人不敢制止暴力,妳卻殺紅了眼,繼續追捕制止暴力的暴徒,那麽妳很可能被判定為防衛過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訂)。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