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所有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所有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返還財產,受讓人享有原所有人要求返還時的抗辯權;
3.原所有權人與無權處分人之間,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侵害了原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無權處分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已完成交付或登記並支付合理價款,雙方的轉讓行為有效;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原所有權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返還財產,原所有權人要求返還時,受讓人有抗辯權。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者不動產的占有人,在將該財產非法轉讓給第三人後,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可以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只能要求讓與人(占有人)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贓物、遺失物、埋藏物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如果受讓人無償取得某項財產,則無論其取得該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都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讓人應當善意。也就是說,受讓人在與無權人就某壹物發生法律行為時,並不知道無權人無權處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不知是指法律行為發生時的不知,事後是否知道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實踐中,判斷受讓方在法律行為發生時是否不知情,應當結合轉讓時的價格、交易的地點和環境等綜合考慮。受讓人取得物權。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受讓人的物權,原權利人對該財產享有的相關權利消滅,原權利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該財產。
1.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關於標的,轉讓人為無處分權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在讓與人無權處分財產的情況下,原所有權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以犧牲原所有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護第三人的利益,才有必要適用善意取得;
(2)受讓人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以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有效,不存在某壹行為被撤銷或無效時保護其利益的問題;
二、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取得時效是取得時效的法律後果。取得時效是時效制度的壹種,其構成必須基於壹定期間已過的事實,而善意取得是基於取得人對財產的取得和占有,並不是壹定期間的必要,所以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
(2)人們獲取財產的方式不同。善意取得人通過受讓人從非法讓與人處取得對財產的占有,而時效取得中的取得人通過直接現實的方式取得對財產的占有;
(3)獲取財產的成本不同。善意取得財產的人必須支付對價,無償取得財產的人不構成善意取得,時效期間取得財產的人壹般不支付對價;
(4)取得財產的主觀狀態不同。善意取得財產的人必須是善意的,即不知情,而取得時效的人原則上應該是善意的。但是它的要求沒有立即獲取那麽嚴格;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六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