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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素

稅收征管法與刑法假處罰的原因

金融界都知道“虛開增值稅發票”是高壓線,壹聽就變色。觸碰這條高壓線的企業和個人,將面臨極大的行政和刑事責任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都對“虛開”進行了界定,並列舉了四種虛開情形: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是分稅制改革的產物。上世紀90年代末,幾起涉及稅務機關的增值稅大案在國內引起軒然大波。作為國家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法律規定的虛開行為必然侵犯稅收征管秩序,虛開發票行為在刑法中被列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顯然,稅收征管法是前面,刑法是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最後壹道屏障。也就是說,刑事責任的程度壹定是觸犯了稅收征管法,但依據稅收征管法進行相應的處罰,並不意味著納稅人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1997刑法第205條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行為犯罪,即明知是故意實施的,可以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行為犯的範圍太大。如果納稅人只虛開了幾張發票,發票的下遊就沒有抵扣(或認證)。從增值稅制度的設計來看,這樣的情況實際上並不違反我國稅收征管秩序。如果認為虛開增值稅發票是目的犯,我們會更好地遵循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但對於犯罪動機和犯罪結果的認定,需要獲取客觀、合法、相關的證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第321,ZJ03號刑事判決書指出,被告人項具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騙取國家稅款的故意。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魯02刑二號刑事判決書認為,當事人崔某找人代開稅款,無騙稅目的,數額不大,無罪釋放。

02虛開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和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稅務機關沒收;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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