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開工。在總承包合同條件下,任命項目經理,成立項目部。
第三,項目初期。(壹)策劃項目,編制項目計劃,召開開工會;(二)公布項目協調程序,公布基礎設計數據;(三)編制計劃、采購計劃、施工計劃、調試計劃、財務計劃和安全管理計劃,確定項目控制基準。
第四,設計階段。編制初步設計或基礎工程設計文件,進行設計審查,編制施工圖設計或詳細工程設計文件。
第五,采購階段。采購、催貨、檢驗、運輸和施工移交程序。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六,施工階段。(壹)開工前的準備工作、現場施工、竣工試驗、工程資料移交、經營權移交、竣工決算。(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及合同約定的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工程經驗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七、試運行階段。為試運行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契約是封閉的。去承包目標考核證,辦理決算手續,清理各類債權債務;缺陷通知期期滿後的性能證書。
九、項目管理收尾。項目資料歸檔,項目總結,項目部人員評估,項目部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