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依據是《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二章總則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原有門窗尺寸,拆除與陽臺連接的磚混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頂、樓板、梁、柱、支撐、墻體、連接節點和基礎。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自身重量和各種外力傳遞給基礎的主要結構構件及其連接節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擴展數據:
擅自拆除承重墻案
在裝修過程中,家住柳州市廣場路某小區30樓的兩位業主,擅自拆除了室內的壹面承重墻,讓樓層以上的多位業主憂心忡忡。經查,近日,區城管執法局對業主孔某、寧某處以罰款5萬元。
南寧壹家物業服務公司柳州分公司負責這個小區的物業管理。據該公司工程部維修工程師秦先生介紹,2065438年3月11日,有業主反映,30樓有兩位業主在裝修房屋時擅自拆除承重墻,想將兩棟房屋連成壹體,希望物業管理人員制止。
秦先生趕到被投訴的兩位業主孔、寧正在裝修的房間,看到工人正在拆除承重墻。秦立即制止,並對現場進行了拍照。
2017 5月16日9時,劉備區城管執法人員接到柳州市數字城管指揮中心投訴,前往業主家處理,卻被拒之門外。
在街道辦和物業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執法人員在門上張貼了《調查通知書》和《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留下了自己的聯系電話和住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城管執法部門接受調查,但當事人並沒有看到任何“浮頭”。經過多方走訪,執法人員找到當事人孔和寧對案件進行調查。
經執法人員測量,拆除的承重墻高1.23米,寬1米,厚0.24米,體積0.2952立方米。據了解,這棟樓有53層,孔某、寧某擅自拆除承重墻的消息傳出後,樓上20多層的多位業主憂心忡忡。
經住宅樓設計單位確認,兩位業主拆除的墻體為“混凝土剪力墻及相關邊緣構件,是重要的豎向受力構件,即結構的承重墻”。
2065438+2007年2月8日,65438+2007,劉備區城管執法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限期恢復孔、寧,罰款5萬元。65438年10月9日,筆者從劉備區執法局了解到,當事人已在限期前繳納了罰款。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