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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委托的法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代理人擅自委托,事後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被代理人應當對委托或者轉委托事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轉委托過程中,法律壹般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托給他人,因為轉委托是建立在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基礎上的,代理人應當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也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允許復合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民法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轉委托人為了被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委托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事後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除緊急情況外,代理人應當對其委托的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多重代理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了委托人的利益。代理人再代理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復合代理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誌,不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認為有必要委托,應事先書面或口頭聯系委托人,征求其意見。詢問是指應當告知委托人轉委托的原因、轉委托的情況、轉委托的代理權限、轉委托的時間和地點。如果委托人同意,可以分包,否則不能分包。代理人擅自轉委托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3)因緊急情況確實來不及告知委托人的,代理人可以先行委托,然後及時將委托情況告知委托人。被委托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事後告知的轉委托。如果妳同意了,妳會得到和事先同意壹樣的效果;如果他不同意,轉委托就不能成立,代理人要對轉委托產生的法律後果負責。但是,如果代理人能夠證明委托是因為情況緊急,來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而作出的,那麽被代理人就不能拒絕委托,必須承認。(4)壹般情況下,妳要辦理委托手續。代理人的委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代理人要求賠償。代理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項委托給第三方的行為,也稱“多重代理”。收貨人被稱為“復合代理人”。轉委托條件:1。必須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2.復合代理人的委托書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委托書。3.轉委托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事後由委托人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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