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告知對方。
提起仲裁案件,需要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1份,相關證據及證據清單2份,大部分地區還要求提交用人單位工商登記資料;
提交材料齊全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然後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時間,進行開庭。庭審結束後,對雙方進行調解(可以在開庭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立案後60日內結案;勞動者不服裁決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後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會耽誤勞動者到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