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級殘疾100%
二級殘疾90%
三級殘疾80%
四級殘疾70%
五級傷殘60%
六級殘疾50%
7級殘疾40%
八級傷殘30%
九級傷殘20%
十級殘疾10%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需要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的,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九十二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機動車應當投保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交通事故,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對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無事故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2萬元。在高速公路和禁止非機動車、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5%的賠償責任,最高不超過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