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商事名稱壹經註冊,商事主體即取得該商事名稱的專用權,即姓名權。壹旦取得名稱權,商號即具有排他效力和救濟效力。所謂排他效力,是指企業名稱壹經註冊,即產生排除他人註冊或使用相同或近似企業名稱的效力。救濟效力是指商事主體可以據此排除他人在同壹業務中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號的專有使用權。
2.簡述制作商業賬簿的意義。
答:(1)商業賬簿的基本意義是為財務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相關的可靠、清晰、可比的財務會計信息,作為決策的依據。(2)商事賬簿也是有關國家機關審核商事主體經營狀況或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3)商事賬簿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3.簡述商業登記的意義。
答:1是國家對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進行法律調整的重要前提。2.它是國家對商事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它是商法維護商事主體法律地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依法保障商事主體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形式。5.它是維護第三方和公眾利益的基礎。
4.簡述合夥協議的性質和主要內容。
答:在傳統民商法中,商事合夥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相互投資,相互經營營利性事業的合同。全體合夥人都有向合夥企業出資的債務,構成了合夥人之間的對價關系,所以合夥協議是雙向的有償合同。在我國,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夥企業法》都要求合夥人就合夥事務達成書面協議,《合夥企業法》還規定了達成書面協議時合夥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的必備文件。
5.商法采取什麽措施來控制雙方的商事法律行為?
答:壹是強制性法律的法律控制;第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
6.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區別。
答:普通合夥企業需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以其認繳的合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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