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消費者起訴商家的過程
當消費糾紛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或者消費者對消費者協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解仲裁不服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打消費官司。
消費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提起訴訟必須滿足的法律條件。
(壹)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人民法院將予以受理。
訴訟過程是指壹般的民事訴訟過程:
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起訴狀)-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7日內通知被執行人交納訴訟費,交納後立案)-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對方,對方15日內回復;通知當事人交換證據;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執行)——預定開庭時間(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案件公開審理將提前3天公告)——開庭審理。
第二,消費者維權的方式
消費者因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問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