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交易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和《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二、商品虛假交易的手段有:
1.將壹個商品拆分成幾個不同的形式或頁面進行發布。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貨物和貨物運費分別放行;壹件商品被分開包裝,以不同的價格出售。
2.包裝銷售禮品或利用禮品提升聲譽。
3.使用虛假的交貨訂單號或單個訂單號重復使用。
4.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改變商品的頁面信息,實質性修改商品價格或商品交易價格等。
5.以交換商品的形式積累銷量或人氣。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修改標題、價格、圖片、細節、材質等。使它成為另壹種商品並繼續銷售。
6.限制買家購買虛擬商品的數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1)限制壹個商品只能有壹個ID;專業市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