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2002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解釋》對各級法院審理日益增多的房產糾紛案件中的壹些突出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使各級法院審理商品房糾紛案件中的新問題有了法律依據。
《解釋》實施後,消費者作為購房人的權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少數不誠信的開發商可以受到懲罰,更有利於規範房地產市場,促進整個房地產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但《解釋》中並未對買受人對室內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超標、噪音超標的擔憂進行說明,且《解釋》中壹些明確的內容也未約定如何承擔違約責任。希望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今後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對《解釋》中的不足做出新的補充。
商品房銷售需要註意什麽?
1.買賣雙方購房違約金必須明確約定,必要時需要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出現。由於目前房價變化很大,壹些業主為了以更高的價格出售房產,選擇毀約。所以為了保護買受人的權益不受損害,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時候就應該說清楚。
2、購房者需要明白壹個常識:直系親屬不是業主當然的委托代理人。
相關專家表示,在他們公司銷售的壹些二手房買賣案例中,有這樣壹個真實案例:妻子帶著房本賣房,購房者認為戶主的妻子應該可以代理,於是簽訂了相關合同,並支付了房款。結果後來的戶主不承認該行為,導致購房者損失慘重。
3.應明確約定房屋的交款時間和交付時間。買賣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後明確各自履行相應義務的期限。逾期不交房、不交付房屋的,壹方可以根據相應條款要求另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如買賣雙方就上述問題發生爭議,可通過合同規定的相應時間進行調解。
4.記錄並保存雙方的有效聯系地址是非常必要的。專家表示,二手房買賣合同簽訂後,以下情況時有發生:合同簽訂後,買方購買意願發生變化,不願意繼續履行合同並與其聯系,其人已不見蹤影。想走法律程序,因為不知道買家在哪,無法追回。
5.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都要知道壹個很重要的細節,定(訂)金;不能超過交易總價的20%,否則超出部分不能適用定金罰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