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打板子
1.這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常用的刑罰之壹,屬於殘害肢體的肉刑。受害者輕微殘疾,嚴重致命。這種懲罰嚴重影響了犯人的勞動能力,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所以歷史上很多君主為了懲罰犯罪,盡量減少對生產力的影響,對刑具和數量進行了改革。今天已經完全廢棄了。
2.受現代人權思想的影響,板刑不再被人們所認可。人權是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生命權和健康權是最基本的權利,不容侵犯。
現在打板子是故意傷害。試想,用壹種犯罪行為來懲罰另壹種犯罪行為,是不合理的。另外,如果讓妳去打板子,就是承認有些人可以侵犯他人健康而不受法律懲罰,也就是有些人會淩駕於法律之上。妳覺得在這個州生活公平嗎?安全嗎?不僅如此,更違背現代民主法治精神,是社會的倒退。
4.現代社會醫學高度發達,打完板子會很快恢復,懲罰力度會大大降低。現代社會也是壹個崇尚自由,追求物質財富(以金錢或金錢的形式)的社會。想想剝奪人身自由和壹定的物質財富是否更具有懲罰性?
論刑罰制度
法律是上層建築的壹部分,是由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決定的,所以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合理性。對於那些罪大惡極卻得不到嚴懲的,就涉及到法定刑和量刑的問題。法定刑往往規定壹個量刑區間,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不排除會有偏頗的問題,畢竟是少數。
關於死刑
對於死刑的適用,更是慎之又慎。畢竟人死後是不能復活的。對任何罪行都絕對不可能判處死刑,因為:
第壹,會導致嚴重後果。那些只有輕微犯罪想法的人會孤註壹擲,犯下更大的罪行,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這樣,懲罰不僅不能懲罰犯罪,還會不同程度地鼓勵犯罪。
第二,人們會壹直處於恐懼之中。我害怕有壹天我會因為疏忽和犯罪而失去理智,我會膽怯,甚至不敢做任何事情。很難想象社會會變成什麽樣。
因此,死刑的適用必須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綜合考慮。以達到懲罰所追求的懲罰與教育並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