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因買受人的過錯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的,買受人應當自違約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交付於買受人指定的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壹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不提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與標的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六百壹十條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壹十壹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買受人因出賣人不履行義務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